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介绍
本案涉及一起劳动争议纠纷,原告黄某(化名)与被告山东某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食品公司”)因工伤赔偿问题产生争议。黄某依据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食品公司支付工伤赔偿金等共计83422.34元。然而,食品公司未能履行支付义务,法院在穷尽执行措施后,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遂出具终本裁定。
黄某发现食品公司的股东刘某(化名)和耿某(化名)未足额缴纳出资,遂申请追加二人为被执行人。刘某和耿某辩称公司仍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但未能提供证据。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查后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黄某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法院裁定追加刘某和耿某为被执行人,并分别在未出资的147万元和153万元范围内对黄某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案件分析
本案的关键在于是否满足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法定条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时,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为被执行人。在本案中,刘某和耿某未能提供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证据,法院因此认定他们未履行出资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律师点评
本案的成功在于准确把握了追加被执行人的法律依据和程序要求。律师在代理过程中,首先确认了被执行人食品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然后通过调查发现股东刘某和耿某未足额缴纳出资。在听证过程中,律师成功反驳了刘某和耿某关于公司仍有财产可供执行的主张,并指出他们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最终,法院支持了黄某的申请,有效地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隐藏当事人信息
在本案报道中,所有当事人的姓名均已使用化名代替,以保护当事人的隐私权。案件细节也经过处理,确保不泄露任何可能识别当事人身份的信息。通过这种方式,既保证了案件报道的透明度,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