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介绍:
在本案中,被上诉人(以下简称“当事人”)与上诉人山东某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置业公司”)及其昌邑分公司之间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当事人为置业公司开发建设的小区提供了工程服务,双方于2017年1月10日签订了《预约房协议》,约定以房抵债的方式,将吉祥福海苑小区2号楼4单元302室房产及车库作价295400元抵顶给当事人。当事人随后实际占有并使用了该房产。然而,上诉人张某声称其于2016年11月28日与置业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并在2023年7月17日取得了不动产登记证书,主张对案涉房产享有所有权。
判决结果: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定置业公司与张某签订的购房合同无效,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法院判决置业公司与张某之间的《吉祥福海苑购房协议》无效,并要求上诉人协助当事人将涉案房屋产权变更登记至当事人名下。
案件分析:
张通涛律师在本案中担任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通过深入分析案件事实和证据,明确了当事人与置业公司之间以房抵债的合法性。律师指出,当事人与置业公司签订的《预约房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当事人已经实际占有并使用了该房产。同时,律师对张某的主张进行了有力的反驳,指出张某与置业公司之间存在关联关系,其购房行为不符合正常交易习惯,且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已实际支付房款并合法占有房产。
律师点评:
张通涛律师认为,本案的判决充分体现了法律的公正和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律师强调,房地产合同纠纷案件中,合同的有效性、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以及房产的实际占有使用情况是判断案件的关键。在本案中,律师通过细致的证据收集和有力的法庭辩论,成功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其避免了因对方恶意串通而造成的财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