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本案是一起共有纠纷案件,因离婚后拆迁补偿款分配问题产生争议。陈某1与沈某2原为夫妻,育有一子沈某3,沈某1与陈某2为沈某2的父母。原告陈某1与四被告均某村的村民。2023年,该村因开发建设需要拆迁,与沈某1签订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根据拆迁政策,五人选择货币安置补偿,补偿标准为每人47平方米,按市场评估价补偿,原被告共获得590万余元补偿款。此外,原告还享有过渡安置费和搬家费补偿。补偿款各项费用发放至沈某1名下。后陈某1与沈某2经法院判决离婚,但经陈某1多次要求四被告支付其应得补偿份额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判决结果
本案经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 确认陈某1应享有的货币安置补偿费、奖励费共计737372.5元。
2. 被告沈某1等四人于2024年7月9日前一次性支付陈某1补偿款350000元,剩余387372.5元一次性抵扣作为陈某1应付沈某3的抚养费用。
3. 双方经济纠纷一次性处理完毕,再无其他争议。
4. 案件受理费5859元,由陈某1负担。
案件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拆迁补偿款的分配问题。原告陈某1作为被拆迁房屋的共有人之一,依法享有相应的拆迁补偿款。根据拆迁政策,陈某1应获得的补偿款包括货币安置补偿费、奖励费等。然而,补偿款发放至沈某1名下后,陈某1未能及时获得其应得的份额,导致纠纷产生。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本着自愿、合法的原则,达成了调解协议。调解协议明确了陈某1应享有的补偿款金额,并就补偿款的支付方式、时间以及剩余款项的抵扣问题作出了具体约定。通过调解,双方的纠纷得到了妥善解决,避免了进一步的诉讼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