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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权变更案,最终法院支持了我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孩子由我方当事人进行抚养

作者:时间:2024-10-17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1555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介绍

原告李某与被告周某原为夫妻,育有一女小A。双方于2022723日经法院判决离婚,女儿小A由周某自行抚养。然而,周某未能妥善照顾女儿,导致小A的生活和学习环境发生不利变化。李某作为母亲,希望为女儿提供更好的生活和学习条件,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变更抚养权,并要求周某支付每月1500元的抚养费。

被告周某辩称,从未阻碍过原告行使探视权,并认为原告要求变更抚养关系没有法律及事实依据,也不符合未成年子女利益的最大化原则。

判决结果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的规定,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小A已年满八周岁,具有表达自己抚养意愿的能力,其明确表示愿意由李某抚养,应认定系其真实意愿,本院予以尊重。李某名下拥有单独所有的房产,亦有工作,可以为孩子提供住房等基本生活保障。因此,法院判决小A变更由李某直接抚养,周某每月支付小A抚养费1500元至小A年满十八周岁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案件分析

本案的关键在于确定抚养权的变更是否符合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法院在审理中考虑了多个因素,包括双方的抚养能力、孩子的意愿、以及孩子当前的生活和学习环境。

法院查明,原告李某拥有稳定的收入和独立的住房,且工作时间自由,能够为孩子提供稳定的生活环境。而被告周某虽然也有抚养能力,但孩子小A表达了愿意跟随母亲生活的意愿,这是法院判决考虑的重要因素。

此外,法院在审理中也注意到了双方均有强烈的抚养未成年子女的意愿,因此在判决中提出了希望双方能够在今后的子女抚养和探望问题上能够互谅互让,相互信任,友好协商,共同呵护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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