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法定继承纠纷案。原告韩某与三明被告是姐妹关系,共同作为被继承人韩某1的女儿。韩某1于2024年5月22日病故,留下了遗产,包括银行存款和房产。由于原被告之间对遗产的分配未能达成一致,原告韩某将此事诉至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
判决结果
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根据调解书内容,遗产包括银行存款和房产,具体分配如下:
1. 韩某1在银行的存款共计58178.85元及利息,由四姐妹平均继承,每人继承四分之一,由韩某负责办理提取手续。
2. 位于某处的房产200平米,同样由四姐妹平均继承,每人继承四分之一。
3. 双方确认无其他争执。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52元,由原告韩某承担。
案件分析
本案的关键在于遗产的合理分配。由于原被告之间存在法定继承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遗产应由继承人平均分配。在本案中,法院通过调解的方式,使得双方当事人能够自愿达成协议,避免了进一步的诉讼纠纷,体现了法院在处理家庭纠纷中的调解作用。
此外,法院在调解过程中,充分考虑了当事人的意愿和实际情况,使得遗产分配既公平又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