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原告A公司因与被告Q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中产生的租赁费用,接受了被告以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形式支付的20万元。该汇票由被告T公司出具,经M公司背书后转让给原告。汇票到期后,原告提示付款被拒,原因是承兑人账户余额不足。原告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三被告连带支付汇票金额及利息。
判决结果: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1. 三被告Q公司、M公司、T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汇票金额20万元。
2. 三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利息(以20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11月2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
3. 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三被告负担。
案件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票据追索权纠纷。原告作为合法持票人,在汇票到期后提示付款被拒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八条,原告可以对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行使追索权。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三被告承担连带责任,支付汇票金额及相应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