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原告陈某与被告沈某之间的租赁合同纠纷案,由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立案受理。原告陈某主张,被告沈某因承包建设某街道改造工程的需要,租赁了原告的吊车一辆。租赁结束后,被告应支付的总租金为42,160元,但被告仅支付了6,000元,剩余36,160元未支付。被告于2024年2月8日向原告出具了欠条,并承诺在2024年5月1日前还清剩余款项,但到期后被告未履行承诺。因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剩余的租赁费及利息,并承担原告的律师代理费和诉讼费用。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如下:
1. 被告沈某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陈某租赁费36,160元,并支付自2024年5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利息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2. 被告沈某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陈某支出的律师代理费5,000元。
3. 被告沈某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陈某诉讼保全责任险保险费400元。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和诉讼保全费共计885元,由被告沈某负担。
案件分析:
本案中,原被告之间的租赁合同关系明确,被告沈某欠原告陈某租赁费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等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被告未按照约定支付原告租赁费,因此原告主张的租赁费及利息得到了法院的支持。此外,原告为维权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和诉讼保全责任险保险费也被认定为合理费用,应由被告承担。
律师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涉及到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以及维权成本的承担问题。原告陈某通过法律途径成功追回了欠款及维权成本,体现了法律对于合同履行的严格规范和对守约方权益的保护。此案提醒公众,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全面履行合同义务。一旦发生违约,除了需支付欠款外,还可能需要承担守约方因维权而产生的合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