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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用钢板的租赁合同纠纷,最终法院判决对方支付全部的租赁费用,以及违约金、律师费在内的合法赔偿

作者:时间:2024-10-11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1817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介绍

原告A公司与被告M公司因租赁合同产生纠纷。2023512日,双方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约定M公司租赁A公司的建筑用钢板,用于某街道改造工程。租赁结束后,经双方结算,M公司应支付租金共计67702元。然而,尽管A公司多次催要,M公司始终未支付该笔租金。因此,A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M公司支付租金、违约金、律师代理费以及诉讼费。

判决结果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依法作出以下判决:

1.    M公司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A公司租金67702元。

2.    M公司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A公司违约金13540.4元。

3.    M公司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A公司律师代理费5000元。

4.    M公司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A公司财产保险服务费400元。如果M公司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将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由M公司承担大部分。

案件分析

本案的关键在于合同的履行和违约责任的确定。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确认了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因此合同合法有效。A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了租赁物,而M公司未能按期支付租金,构成违约。

法院在判决中考虑了违约金的合理性,虽然合同中约定违约金为总租金数额的30%,但A公司未能提供因违约造成的具体损失证据,法院因此酌情将违约金调整为租金总额的20%。此外,法院还支持了A公司关于律师费和财产保险服务费的请求,这些费用是A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产生的合理支出。

此案提醒所有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应当明确违约责任,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保留好所有相关的沟通记录和证据。一旦发生纠纷,这些证据将成为维护自身权益的关键。同时,合理的法律费用支出也应得到支持,以确保守约方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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