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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运货物受损对方拒不赔付 律师帮助拿回50余万损失

作者:时间:2022-03-26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2156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

xxxxxx日,陈某将其所有的车宾利轿车从南京运到成都,经过了解,发现A公司开发的“平板车”平台上有此类业务,所以就将托运信息发布在平台上了,并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向A公司支付运费5500元,很快胡某 “抢单”承接了该笔业务。同日,胡某驾驶货车(该车登记车主系绍某)开始运送陈某牟的宾利。但是意外发生了,运送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宾利轿车受损。该事故经交警认定胡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而在陈某要求赔偿金的时候,A公司却表示公司对事故发生没有任何过错,依法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且平台只是一个撮合车辆提供者与车辆使用人用车的平台,车辆提供者与车辆使用人之间是自由匹配的,A公司仅仅提供信息技术服务并不提供运输服务,只负责双方的信息对接,只为双方提供中介服务。车辆所有权人不是A公司,车辆驾驶人也不是接受A公司的指派。A公司只提供居间服务,所以拒绝赔偿。陈某无奈,只好找到葛进律师团的胡开勇律师寻求帮助

办案经过】

接受委托后,胡律师先陪同陈某,在诉前对涉案车辆损失进行价格评估,,评估结论为:评估标的在评估基准日的评估价格为人民币1041251元。陈某支付评估费20000元。后向法院起诉请求: 1.判令胡某赔偿陈某车辆损失508950元(根据目前鉴定机构对车辆的鉴定损失为668950元,胡某已支付赔偿款60000元,保险公司已理赔100000元);2.判令绍某及A公司对前述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胡某、绍某、A公司共同承担

【判决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胡某、A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陈某车辆损失508950

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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