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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XX公司与姜X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作者:时间:2020-07-17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2139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宁波市XX公司与被告姜X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6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施XX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被告下落不明,本案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于2019年5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宁波市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汪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姜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宁波市XX公司以被告姜X拖欠装修工程款为由,诉请判令被告支付装修工程款27700元,并支付自2018年6月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付款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
被告姜X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如下:2017年初,原、被告签订《宁波市住宅装饰装修施工合同》一份,约定被告为原告承租的位于宁波市鄞州区XX商铺进行装修,承包方为包清工,工程总价款118000元等。2017年8月12日,经双方结算,涉案装修工程实际价款103187元,尚余38000元分期支付,2017年10月30日支付8000元,2017年11月30日支付10000元,2017年12月30日支付20000元。后被告未按约支付剩余款项,经原告催讨,被告于2018年2月8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48克拉内衣店装修费余款27700元,2018年6月前支付余款27700元。之前欠条作废。后被告未再向原告支付款项。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宁波市住宅装饰装修施工合同》、结算单、欠条等有效证据及原告的庭审陈述为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宁波市住宅装饰装修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全面履行。被告将涉案商铺的装修工程交由原告施工,原告已按约完成装修,被告理应按约定的时间支付工程款。经双方结算,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27700元未付。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27700元,并支付自逾期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姜X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姜X支付原告宁波市XX公司工程款27700元,并支付自2018年6月1日起以未付余款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逾期利息,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本案受理费493元,公告费480元,合计973元,由被告姜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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