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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与违约责任:一例买卖合同纠纷案的胜诉代理

作者:时间:2024-08-22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1518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例概述:
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代理律师陈栋代表委托人成功应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案件中,委托人与上诉人签订了防腐木供货施工合同,但上诉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剩余工程款,委托人因此提起诉讼。经过一审和二审的审理,陈栋律师成功为委托人争取到了剩余工程款及相应利息的支付。

案件详情:

  1. 合同签订:委托人与上诉人签订了防腐木供货施工合同,约定了供货内容、合同总价、付款方式及工期等条款。

  2. 合同履行:委托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防腐木木构架的加工和安装,并出具了相应的增值税发票。

  3. 纠纷产生:上诉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剩余工程款,委托人多次催告无果,遂委托陈栋律师提起诉讼。

  4. 一审判决:一审法院认定委托人已履行合同义务,上诉人未在约定期限内提出质量异议,判决上诉人支付剩余工程款及利息。

  5. 上诉与二审:上诉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陈栋律师在二审中成功维护了委托人的权益,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结果:

  • 上诉人被判决支付委托人剩余工程款212,895元及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款清之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 上诉人需在指定日期前支付委托人剩余的工程款11,205元。

  • 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

案件意义:
本案的成功代理展示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即使面对违约方的上诉,通过法律途径也能够维护守约方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体现了律师在处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的专业性和高效性,为委托人争取到了应得的利益。此外,本案也强调了合同履行中的质量异议期的重要性,以及在异议期内未提出异议即视为对合同履行无异议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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