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时间:07:00-21:59 服务地区

代理诈骗罪一审,法院采纳律师的辩护意见最终判决缓刑

作者:时间:2023-12-19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557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袁某,因本案于2020年1月7日被永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0日被依法逮捕,同年7月10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超,浙江言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检察院以永检检二刑诉某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某等犯诈骗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某及其辩护人王超均到庭参加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7年12月,万某(另案处理)在河北省注册成立某公司(后更名为某公司),招募、组织人员,以漂亮单身女性身份在朋友圈和聊天过程中虚构身世悲惨、懂事孝顺、富有爱心、楚楚可怜的女孩形象,在充分博取被害人的同情和好感后,继续虚构“继承茶庄需要冲业绩”、“囤货需要押金”、“闺蜜父亲住院急需用钱”等紧迫情况,以请求帮忙为由骗取被害人购买产品或直接发微信红包、转账,后以邮寄低价茶叶、土特产等产品伪装成推销假象来实施诈骗,形成以万某为首要分子,被告人袁某等为销售员,负责利用话术进行走圈销售诈骗,并按诈骗数额的8%至20%获取提成,小组长还有额外的管理提成。2017年12月至2019年12月,该诈骗集团诈骗所得共计人民币420万余元。现查明:

2018年4月至6月,被告人袁某受雇在该公司销售部工作期间,个人诈骗金额达9050元,非法获得工资6022.64元、提成724元,两项合计6746.64元。

案发后,被告人袁某已主动缴纳暂扣款6746.64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袁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告人袁某的供述、同案犯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转账记录、聊天记录、调取证据通知书、银行转账明细、工资表、业绩表、银行卡交易明细、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暂扣款凭证、光盘、人口信息、到案经过、认罪认罚具结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等受雇参与诈骗犯罪集团,利用电信网络,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袁某个人诈骗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袁某等的意见,予以支持。被告人袁某在犯罪集团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并自愿认罪认罚,均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袁某均已退出个人诈骗金额,均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与上述相符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袁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扣押在案的赃款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未追缴的赃款,继续追缴并依法处理。

 


律师
律师 已认证
  • 执业年
咨询律师
版权所有:IP属地:
技术支持:中华律师网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557 昨日访问量:

中华律师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中华律师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