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23年1月某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俊强,江苏圣典(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刑诉某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等犯开设赌场罪,于2023年11月某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等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自2022年12月中旬开始,被告人杨某和某某等经事先商量,决定开设赌博场面抽头牟利,分成比例为4:3:3。被告人杨某和张某找被告人郑某管理的某楼作为赌博场地,每天的好处费是人民币600元至1000元不等。同时以每天人民币400元的好处费雇佣被告人钟某负责抽头,以每场人民币200元的好处费雇佣违法行为人路某(已行政处罚)负责望风。2023年1月某日下午,被义乌市公安局工作人员查获,当场查获赌资人民币80295元,其中抽头所得人民币5380元。
被告人杨某等均于2023年1月某日被抓获归案。被告人杨某已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8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等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的证言,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照片,刑事扣押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物品清单,辨认笔录及照片,行政检查笔录及照片,情况说明,到案经过,被告人的供述,认罪认罚具结书,身份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等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杨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已退出违法所得,请求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扣押在案的赌资、违法所得、手机二只,以及被告人退出的违法所得,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