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任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楼琴,浙江红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XX。
被告:屠XX。
第三人:任XX。
第三人:陈X1。
原告任XX为与被告陈XX、屠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8年11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11月28日第一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任XX及其委托代理人楼琴、被告陈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屠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被告陈XX申请任XX、陈X1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任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0元。2、判令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利息(从借款之日起按月利率1.5%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扣除已经支付的利息56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某日,被告陈XX向原告借款100万元,双方确认10万款项系被告陈XX之前想原告的借款,另外90万元由原告打入第三人任XX账号。当日,原告按被告陈XX的指示将90万元转账到第三人任XX账户上。被告陈XX于2018年10月补写借条一份给原告,对上述借款事实予以认可,第三人任XX、陈X1作为见证人在借条上签字确认。借款后,被告陈XX于2018年3月18日向原告支付利息8000元;于2018年4月17日向原告支付利息8000元;于2018年5月19日向原告支付利息8000元;于2018年6月20日向原告支付利息8000元;于2018年7月26日向原告支付利息8000元;于2018年8月23日向原告支付利息8000元;于2018年9月30日向原告支付利息8000元,以上共计56000元。嗣后,被告陈XX未向原告归还借款及剩余利息,尚欠原告借款100万及剩余利息。
另查明,被告陈XX与被告屠XX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01年2月5日在义乌市登记结婚。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陈XX尚欠原告借款100万元的事实清楚,被告应及时归还并按约定支付利息,利息从借款之日起按月利率1.5%计付。原告未能提供证明本案债务系两被告夫妻共同债务,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屠XX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同综上,原告任XX的合理诉请,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陈XX的抗辩,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屠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放弃举证、质证、辩论的权利,并依法可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任XX借款1000000元并支付利息(从2014年4月1日起按月利率1.5%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扣除已支付的56000元)。
二、驳回原告任XX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