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况】
2018年12月,原告与被告宋某经媒人介绍相识,2019年4月23日按农村习俗办理了订婚仪式,原告共向被告给付彩礼28.43万元及金项链1条、手表1块、手机1部。随后,宋某即在原告家生活。2019年10月11日,宋某突然离开原告家,原告多次去被告家中叫而不回。双方已无意结婚,为彩礼返还事多次协商未果。
【律师办案】
被告宋某辩称,确认收到彩礼26万元;其余金项链、手表、手机是赠送物,不属彩礼,仅同意返还彩礼19万元。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本案中26万元系彩礼,双方没有争议;双方的争议点在于红包共计24300元是否属于彩礼。红包依订婚习俗给付,也是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具有彩礼性质,应认定为彩礼的一部分,被告方辩称24300元不属彩礼的主张,法院不予采信。判决返还原告吴某彩礼23万元并返还金项链、手表、手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