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况】
原告与被告周某是同事关系,2019年6月,被告周某声称其在外面承包工地,而向原告借30万元短期周转,并承诺月息一分。原告于2019年6月24日凑了13万元借给被告,被告出具借条并承诺3个月内归还。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催讨被告仅归还了3500元利息,并未归还本金。
【律师办案】
被告周某在案件审理中陈述,其和原告2011年在一起工作是同事关系,借条上的字都是其本人写的,其是足额收到13万元,其按月支付过原告三个月的利息,利息的标准、利息具体付了多少钱其都忘记了,其和原告之间没有其他经济往来或纠纷。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周某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有效,受法律保护。被告理应按约还款,对原告提出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3万元的诉讼请求,并支付逾期利息(支持按年利率10.8%的标准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