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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某与王某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作者:时间:2024-04-23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2457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乔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退还所侵占区域面积并恢复原状;2、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同村居民,宅基地东西相邻(被告在东,原告在西)。前期因丈夫患病需要在外就医,造成原告长期不在家。现回到家中,在建房时,发现隔壁邻居被告王某私自在原告的宅基地范围内建造院墙。经实地测量,侵占原告宅基地达1.7米。原告发现后多次找被告交涉,也经村委及镇司法所多次协调,被告仍拒不拆除院墙。无奈,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

被告王某辩称:被告与原告为东西相邻,被告的宅基地为1981年与父母分户时村内分配,在分得宅基地的当年,被告建造了3间瓦房,在之后的两年建造了西侧偏房一间,并有院墙。后子女长大成人,为了娶亲,被告于2004年左右对房屋进行了原地翻修,不存在侵占原告宅基地的可能性。并且被告的宅基地以及房屋建造远远早于原告,原告与其丈夫最早在其公爹的宅基地居住(位于答辩人西北方向),1990年,原告将其公爹宅基地前方的烟抗推倒建房,下3间,上两间,没有院墙,直至去年原告人翻修房屋时,才加盖院墙,自此开始无事生非,说是被告侵占其宅基地。如果被告真的侵占原告宅基地,在原告家中常年有人的情况下,原告早已采取方式维权。

经审理查明:原告乔某与被告王某两家房屋东西相邻。2004年左右,被告王某对其房屋进行了翻建,但保留了西屋的西山墙及西院墙。2022年,原告乔某对其房屋进行了翻建。原告乔某认为被告王某家的西山墙及西院墙在其宅基地范围内,侵犯了其土地使用权,要求被告王某予以拆除。因双方协商不成,原告乔某提起本次诉讼。另查明,原告乔某与被告王某均未取得宅基地使用权证书,原告乔某提供了其家庭《个人建房占用宅基地清查登记表》,该表显示清查登记时间为1988年10月25日。原告乔某同时提供了被告王某《个人建房占用宅基地清查登记表》,该表显示清查登记时间为1978年。上为本案事实。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本案原告乔某与被告王某因宅基地使用权发生争议,协商不成。因双方的宅基地使用面积未经政府确权登记发证,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该争议应由当事人向当地乡级人民政府或县级人民政府申请确权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乔某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乔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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