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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作者:时间:2023-10-24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926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三

辩护人吴光明河南日月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1月28日22时许,河南省平舆县公安局高杨店派出所民警马某、李某等人在平舆县高杨店镇王楼村委抓赌,执法民警发现聚众赌博相关人员后,欲对其控制带离。现场执法期间,参与赌博的张三对正在执法的民警马某进行殴打,致使现场出现混乱的情形,现场很多参与赌博的人员趁乱逃跑。张三以暴力行为严重妨害公安民警执行公务,造成马某等人受伤。经鉴定,马某所受损伤达轻微伤程度。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有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相关书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三明知是警察在执行公务而采取暴力予以阻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三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三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三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且自愿认罪认罚。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并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构成自首;2.执法人员有暴力执法现象,执行行为不规范是本案的诱因;3.被告人张三无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4.认罪态度较好,并自愿认罪认罚。综上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到案经过、平舆县高杨店镇陈刘村民委员会证明、辨认笔录、伤害案件现场处置登记表、鉴定意见通知书、鉴定意见告知笔录、平舆县公安局高杨店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等书证,证人盛某、张某1、王某、马某、李某、张某2的证言,被告人张三的供述与辩解,平舆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平)公(物)鉴(法)字〔2020〕25号鉴定书,视听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三无视国家法律,暴力袭击正在依法履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辩护人所提执法人员有暴力执法现象,执行行为不规范是本案的诱因的辩护意见,经查,执法民警到达案发现场后,身着警服并亮明了自己的身份,要求参赌人员配合调查,而被告人张三等人明知系警察执法而不积极配合,致使案发现场出现混乱局面。执法民警为控制现场,在执法过程中存在个别用语不当等情况,但民警系依法履行职务,其执法过程即使有不当,也不是被告人对执法民警进行殴打的理由,故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张三庭审中,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态度较好,无犯罪前科;被告人张三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结合本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三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7月30日起至2021年1月29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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