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三,曾用名张三*。
辩护人吴光明,河南日月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11月19日,被告人张三购买位于平舆县杨埠镇夏庄村委大柳庄北的南北水泥路两侧的杨树,并私自进行砍伐。经鉴定,被砍伐的43株杨树活立木蓄积为13.5172立方米。
另查明,被告人张三砍伐的上述杨树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三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陈某、柳某的证明、书证:户籍证明、无犯罪前科证明、抓获经过、平舆县自然资源局证明、新蔡县弥陀寺乡拐张庄村委会证明、认罪认罚具结书、现场勘验检查记录、照片、鉴定聘请书、调查评估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三违反国家林木管理规定,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对林木进行滥伐,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三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考虑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结合本案事实及量刑情节及平舆县司法局关于被告人具备适用社区矫正条件的调查评估意见书,可对被告人适用缓刑。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可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的相关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三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罚金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