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三。
委托辩护人吴光明,河南日月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经审理查明,2019年5月4日19时40分许,被告人张三驾驶车牌号为豫Q×××**的重型自卸货车,沿213省道右侧由北向南行驶至事故地点河南省平舆县射桥镇小臧庄附近,因操作不当,撞着前方同方向行驶的被害人王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车,致使被害人王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而死亡、两车受损。河南省平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平公交认字【2019】第14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张三应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王某无责任。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张三就民事赔偿部分已与被害人王某的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张三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视频光盘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三违法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导致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三案发后拨打“110”报警并配合交警调查,到案之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其行为系自首,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到案后及庭审中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可以对其从轻从宽处罚。本案系过失犯罪,根据本案事实及量刑情节,结合平舆县司法局关于被告人张三具备适用社区矫正条件的调查评估意见书,可对被告人适用缓刑。关于辩护人“被告人认罪态度好;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谅解;建议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的相关意见,符合本案实际,本院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三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