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许某,男。
辩护人吴光明,河南日月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许某以帮助文某2、文某1、孙某和解,为他们摆平涉嫌聚众斗殴一事为由,先后多次骗取文某2、文某1、孙某三人16000元,并告知文某2、文某1、孙某三人自己已替他们与受害人签订了调解协议,事情已经摆平,公安机关已经不再追究。经调查,被告人许某并不认识被文某2等人殴打的冯某,也没有帮助文某2等人找冯某和解,被告人许某将文某2、文某1、孙某给他帮助和解的钱占为己有。
另查明,被告人许某已将16000元赃款全部退还,且已取得了被害人孙某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许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张家港市看守所寄押证明、平舆县庙湾镇余楼村委出具的被告人许某非党员、无工作证明、微信转账记录截图、平舆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孙某与被告人许某的微信聊天截图、孙某与被告人许某的微信语音对话书面材料、询问笔录,被害人文某2、文某1、孙某的陈述,证人冯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视频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较好、已全部退还赃款并取得部分被害人的谅解的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采纳。结合本案的事实及有关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许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11日起至2019年11月10日止。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