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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安达某公司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作者:时间:2024-04-09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1329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1、2015年某月某日,某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期实际施工人叶某某向孙某某共借款150万元用于工程建设,双方约定了利息。2017年某月某日,孙某某与某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锦江四期项目部签订抵账协议书,某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锦江四期项目部将包括案涉房屋在内的3套房屋顶抵欠孙某某的借款利息810,000元。2018年某月某日,孙某某起诉至某市人民法院。经某市人民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一、孙某某与某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8套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二、某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8年某月某日前将某市锦江四期2栋2门、面积69.61平方米、2栋4门、面积79.94平方米等8套房屋交付给孙某某办理入住手续,待符合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条件时立即办理产权登记手续。2019年某月某日,叶某在某市人民法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某市人民法院以“孙某某起诉某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时,本院未通知叶某参加诉讼,叶某也不知道孙某某起诉某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叶某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而(2018)黑1281民初某号民事调解书中孙某某与某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达成的调解协议与叶某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为由,作出(2019)黑1281民撤某号民事判决书,撤销了某市人民法院(2018)黑1281民初某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即某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案涉房屋等为孙某某办理入住手续,待符合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条件时立即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2、本案争议的第一个焦点为本案是否为重复诉讼问题。本案争议的第二个焦点为孙某某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锦江世纪城商服预定合约的效力问题。本案争议的第三个焦点是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否协助孙某某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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