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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与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

作者:时间:2024-04-09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816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例点评:

1、2017年10月-11月间,杨某某从孙某某处分三次共借款402,000元。孙某某自认杨某某已经偿还借款本金242,500元,剩余借款杨某某于2017年12月18日为孙某某出具金额为159,500元的欠据一份,约定还款日期为2018年1月22日。杨某某承诺,如到期未归还借款,自愿将位于某省某市某区沈辽路青城小区C76号楼2单元1401号房屋交付给孙某某,用于偿还借款。2018年4月5日,杨某某又为孙某某出具借条一份,该借条载明金额为16万元,还款日期为2018年5月5日。后杨某某未依约偿还欠款,双方产生纠纷诉至法院。

2、本案中依据孙某某所举示的转款凭证,可以证实孙某某确将款项交予杨某某。杨某某对曾为孙某某出具欠据并不否认。虽提出系受胁迫所签,但并未举示相反证据加以推翻,且未在法律规定期限内依法主张撤销。在此情形下,应依法认定案涉欠据合法有效,杨某某应负按期还款之责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对孙某某主张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赔偿利息损失,依法应按年利率6%标准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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