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甲方张某A和张某B(以下简称甲方)与乙方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发生买卖合同纠纷。
甲方购买乙方销售的新能源车,因车辆缺少遥控泊车功能和方向盘加热功能,认为乙方存在欺诈行为。
甲方诉求:
确认乙方销售的车辆与约定不符,构成欺诈。
要求乙方赔偿购车损失257,300元及诉讼费、律师费。
增加诉求要求乙方办理退车手续,返还购车款及保险费用合计263,046元。
乙方辩称:
否认存在欺诈行为,认为合同应继续履行。
认为车辆保险费用不应由乙方返还。
主张诉讼费应由甲方承担,律师费无约定,不应支持。
法院审理:
确认甲方与乙方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乙方在销售过程中存在严重主观过错,构成销售欺诈。
甲方有权要求退还购车款,并获得一倍购车款的赔偿。
甲方因购买涉案车辆而缴纳的保险费,乙方应予赔偿50%,即2873元。
判决结果:
乙方需退还甲方购车款257,300元。
乙方需赔偿甲方购车损失257,300元。
乙方需赔偿甲方保险费2873元。
甲方在乙方履行上述判决义务的同时,退还涉案车辆。
律师作用:
甲方委托赵东丽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参与诉讼过程,维护甲方合法权益。
赵东丽律师在案件中代表甲方进行诉讼,提交证据,包括通话录音、律师费发票等,为甲方争取权益。
判决日期:2023年6月30日
后续行动:
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若乙方不自动履行判决,甲方可在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申请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