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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作者:时间:2023-11-28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1884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第八项,依法改判我公司无需退还***搜公司押金,并判令***搜公司向我公司支付合同约定的违约金30904.04元[以73059.2元(计算方式为55000+13059.2+5000)为基数,按照日千分之三标准,自2021年8月17日起暂计至2022年1月5日,以实际支付之日为准]。上述违约金系依据合同第7.1条对方逾期支付租金或逾期补齐保证金的违约金。事实与理由:第一,对方违法解除《租赁合同》属于违约行为,应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一审法院未支持我方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有误。一审法院在认定对方构成违约的情况下,却未支持我公司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适用法律明显错误。第二,对方违法解除合同,已支付押金不应予以退还。《租赁合同》中的押金条款,是为了担保对方能及时、全面履行租金支付义务以及在租赁过程中产生的损害赔偿义务而约定。《租赁合同》中约定押金的担保范围不包括提前退租,同时对方提前违法解除《租赁合同》已构成严重违约。因此,我方有权通过扣留押金的方式对对方逾期付款及提前退租的违约行为进行惩罚。一审判决我方退还押金有误。

  ***搜公司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公司的上诉请求和理由。

  ***搜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确认***搜公司与***公司之间签订的编号为YJL-NS-039的《燕京里办公租赁合同》于2021年8月13日解除;2.依法判令***公司退还***搜公司剩余房租72286元、租赁保证金110000元;3.依法判令因***公司违约给***搜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10000元。

  ***公司向一审法院反诉请求:1.判令***搜公司支付***公司提前退租的违约金55000元;2.判令***搜公司支付***公司电费13059.2元;3.判令***搜公司支付***公司房屋恢复原状的费用5000元;4.判令***搜公司支付逾期支付租金的违约金,以73059.2元为基数,从2021年8月17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按照日千分之三的标准计算;5.判令***搜公司支付2021年1月25日至2021年2月28日期间的房屋使用费66000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1年1月22日,***搜公司、***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约定***搜公司承租涉案房屋,租赁用途为办公,租赁期限为14个月,自2021年3月1日起至2022年4月30日止,赠送2个月免租期,自2022年3月1日起至2022年4月30日。月租金55000元,租赁保证金110000元,支付方式为押一付三。《租赁合同》签订后,***搜公司向***公司支付了租赁保证金110000元,租金支付至2021年8月31日。

  《租赁合同》第3.7条约定,用户提前终止租赁办公间,应提前45个工作日书面通知燕京里,且用户应向燕京里支付1个月租金作为违约金。

  《租赁合同》第7.1条约定,用户逾期支付租金或补足被抵扣租赁保证金或其他应付费用的,用户除支付应付租金或被抵扣租赁保证金或其他应付费用外,还应按逾期支付租金或被抵扣租赁保证金或其他应付费用总额的日千分之三的比例向燕京里支付违约金。燕京里有权以用户已付保证金进行抵扣,违约金的计算自用户应付款之日起至用户足额补齐保证金之日止。

  2021年3月12日,***搜公司、***公司签订《北京燕京里国际青年社区办公租赁合同租赁合同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约定***搜公司在房间内不破坏墙体结构下允许进行软装改动,具体包括“1、NS211加石膏板隔断,大间隔成里外两间;2、NS201加装推拉门,与NS202间隔断加装玻璃;3、NS207加装隔断,隔出单间小办公区;4、二层北门楼梯间室内墙面安装亚克力LOGO;5、二层阳台外立面安装金属镂空LOGO,内部加装LED灯,改造路线,在室内加装电源开关。并约定***搜公司退租时需按照房间原貌进行整改还原工作,如未还原将从租赁保证金中扣除所需工费。”

  2021年8月3日,***搜公司向***公司发送《履约告知函》,内容为“鉴于贵方与我方签订了《租赁合同》,我方向贵方承租燕京里办公区二层用于办公。贵方承诺该租赁地址可用于办理公司注册地址变更手续。鉴于双方的友好合作关系,自2021年2月起我方始终持续与贵方协商,要求贵方配合办理我方公司注册地址变更手续。但截至本函落款之日贵方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现我方通知贵方,请贵方于本函落款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该期限不视为宽限期)履行完毕配合我方办理公司注册地址变更手续的义务。”***公司对上述告知函的真实性认可,但表示***公司没有承诺过注册地址的办理,只是和***搜公司表示如果空出来地址会向***搜公司提供。

  2021年8月13日,***搜公司向***公司发送《解约通知函》,内容为“贵方与我方签订了《租赁合同》,我方向贵方承租燕京里办公区二层用于办公。贵方承诺该租赁地址可用于办理公司注册地址变更手续。鉴于双方的友好合作关系,自2021年2月起我方始终持续与贵方协商,要求贵方履行配合我方办理公司注册地址变更手续的义务。2021年8月3日我方特向贵方发送《履约通知函》,但截至本函落款之日贵方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上述义务。由于贵方前述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我方行使法定解除权,解除双方签订的编号为YJL-NS-039的《燕京里办公租赁合同》。现我方特向贵方发送本函并通知如下:1、编号为YJL-NS-039的《燕京里办公租赁合同》自本函送达之日解除;2、请贵方于本函送达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该期限不视为宽限期)与我方协商有关合同解除的善后及退赔事宜。否则我方将保留此次解除合同未尽事宜的诉讼权利。”

  庭审中,***公司表示其于2021年8月13日收到上述《解约通知函》,但表示根据《租赁合同》约定,***搜公司如解除合同需提前45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公司,故主张《租赁合同》的解除时间为2021年10月20日。

  关于解除合同的原因,***搜公司表示系因***公司未能协助其办理营业执照,并提交双方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以证明***公司一直未向***搜公司提供办理营业执照的地址。***公司对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的真实性予以认可,表示在涉案合同磋商阶段,***公司经办的业务人员确实和***搜公司有过沟通,但其公司层面未出具过明确意见。因为之前的租户一直没有迁走地址,所以无法为***搜公司办理营业执照,但一直在与物业沟通此事。

  ***公司表示***搜公司从2021年1月25日开始进入涉案房屋并实际使用,主张***搜公司支付2021年1月25日至2021年2月28日期间的房屋租金,对此***公司提交了***搜公司员工的打卡记录予以证明。***搜公司对此不予认可,表示2021年1月25日确实进入了涉案房屋,但进行的是前期装修和准备工作,并未实际使用涉案房屋。同时,***搜公司称提前进场系***搜公司、***公司双方协商确认的,否则***公司不会向***搜公司提供涉案房屋门禁卡。双方在涉案合同中约定租期从2021年3月1日开始计算,故不应支付2021年1月25日至2021年2月28日期间的房屋租金。

  ***公司主张***搜公司搬离涉案房屋时,屋内还有墙上的LED灯、推拉门以及隔断没有拆除,***搜公司表示确实有墙上的一些装饰没有拆除,但是没有隔断。***公司表示其已经将涉案房屋恢复原状,因拆除涉案房屋设施的工人系***公司统一的工人,费用为半年或一年一结算,故此次拆除无法提供单独的票据。***公司主张按照市场价值估算要求***搜公司支付5000元。***搜公司对涉案房屋恢复原状的行为予以认可,亦同意承担恢复原状的费用,但表示***公司未能提供票据,故其对***公司主张的5000元不予认可,***搜公司认为市场价大概为1000元。

  ***公司提交水电费统计截图以证明***搜公司尚欠付电费13059.2元,***搜公司对此予以认可,并表示同意支付。

  ***搜公司主张***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10000元,经询***搜公司表示实际上为其支出的律师费用,并提交发票予以证明。***公司对此不予认可。

  经询,***搜公司表示于2021年8月18日搬离涉案房屋,***公司对此予以认可,并表示截至目前,涉案房屋一直空置。

  一审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该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双方签订《租赁合同》以及《补充协议》,均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搜公司能否以***公司未提供注册地址导致其无法办理营业执照为由享有涉案合同的单方解除权。对此法院认为,首先,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本案中,双方签订《租赁合同》,合同中并未约定***公司负有为***搜公司提供注册地址、办理营业执照的义务。其次,***搜公司承租***公司提供的房屋,租赁用途为办公,根据***搜公司庭审所述,***搜公司承租涉案房屋后,需将***搜公司的注册地址从原承租地址迁至涉案房屋,因***公司处暂时无空余地址可迁入,导致***搜公司产生了注册地址和实际办公地址不一致的情形。***搜公司虽表示因为注册地址和实际办公地址不一致被税务机关、工商机关核查,但并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亦没有提交因注册地址和实际办公地址不一致导致***搜公司无法正常办公的证据。法院认为,***公司未协助***搜公司迁入注册地址一事对双方之间租赁合同目的的实现无实质性影响,***搜公司并未因此享有对《租赁合同》的法定解除权。本案中,***搜公司提前解除《租赁合同》属于违约行为,应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关于《租赁合同》的解除,***公司在庭审中表示同意解除合同,法院不持异议。关于解除时间,根据《租赁合同》约定,***搜公司如提前解除合同,需提前45个工作日通知***公司,根据***搜公司提交的证据以及庭审所述,***公司于2021年8月13日收到***搜公司发送的《解约通知函》,法院认定***公司收到《解约通知函》45个工作日后即2021年10月21日为合同解除之日。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本案中,双方之间的《租赁合同》解除后,***公司应退还***搜公司剩余租金和租赁保证金。关于租金,因双方均认可***搜公司于2021年8月18日搬离涉案房屋,故***公司应该退还***搜公司2021年8月19日至2021年8月31日期间的租金。具体数额,法院根据双方约定的租金标准予以确定。关于***搜公司主张的将赠送的2个月免租期平均到整年的计算方法,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信。

  关于***搜公司主张的经济损失,其表示实际上指律师费10000元,无法律和合同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公司主张的提前退租的违约金以及逾期支付租金的违约金一节,上述两项违约金均系基于***搜公司提前解除合同所产生,法院一并处理。具体数额上,法院认为,***搜公司提前解除《租赁合同》,事出有因,***搜公司要求将注册地址迁入涉案房屋也系对《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遵守,不存在恶意违约的行为,故法院以***公司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酌情确定***搜公司应支付的上述两项违约金数额为30000元。

  关于***公司主张的房屋使用费,根据本案中双方提交的证据显示,双方于2021年1月22日签订《租赁合同》,并约定租期从2021年3月1日起算,现***公司主张***搜公司支付2021年1月25日至2月28日期间的房屋使用费,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公司主张的恢复原状费用,有合同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具体数额,法院根据恢复原状的事项、双方庭审中的陈述酌情确定为3000元。

  关于***公司主张的电费,***搜公司对数额予以认可并表示同意支付,法院不持异议。

  一审法院判决:一、***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签订的编号为YJL-NS-039的《燕京里办公租赁合同》于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解除;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退还***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剩余租金23065元;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退还***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租赁保证金110000元;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违约金30000元;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电费13059.2元;六、***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的费用3000元;七、驳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八、驳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4146元,由***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185元(已交纳),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961元(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1749元,由***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476元(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273元(已交纳)。

  二审审理中,双方均未提交新证据。

  另查,***搜公司与***公司签订的《燕京里办公租赁合同》第3.6条约定“用户不得主动将租赁保证金用于抵扣租金或任何应付费用,但燕京里有权将租赁保证金用于抵扣用户逾期未付租金或任何应付未付费用,用户应在燕京里将租赁保证金抵扣之日起三日内将被抵扣的租赁保证金补足。本合同到期后,若用户无任何欠款、无任何违约行为、按本合同约定交还租赁办公间的,燕京里在15个工作日内将租赁保证金无息返还用户;若用户有任何欠款或有任何违约行为的,燕京里有权用租赁保证金抵扣欠款或违约金,如租赁保证金不足以抵偿用户的欠款(包括但不限于租金、违约金、燕京里的所受损失),燕京里有权就不足部分向用户追偿”。第3.7条约定“用户提前终止租赁办公间,应提前45个工作日书面通知燕京里,且用户应向燕京里支付1个月租金作为违约金;若燕京里因用户提前解除本合同遭受损失的,用户应赔偿燕京里因此遭受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销售佣金,发票税点等)。燕京里有权在用户已支付的剩余租金及租赁保证金中直接扣除前述违约金、损失赔偿金,如用户已支付的剩余租金及租赁保证金不足以抵扣上述违约金、损失赔偿金的,用户应在向燕京里提出解除本合同的10日内向燕京里支付不足部分的违约金、损失赔偿金;如在扣除违约金、损失赔偿金、结清相关费用并办理完毕房屋交接手续之后,用户已支付的剩余租金及租赁保证金仍有剩余的,燕京里应在用户办理完毕退租手续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用户支付剩余租金及租赁保证金”。

  本院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二审期间,双方对于一审判决合同于2021年10月21日解除均无异议,本院亦不持异议予以维持。双方对于一审判决***公司退还***搜公司剩余租金23065元、***搜公司赔偿***公司违约金30000元及电费13059.2元均未提出异议,本院对此亦不持异议,并对一审判决相关判项予以维持。

  根据双方二审诉辩主张及事实查明情况,本案二审争议焦点包括:第一,在一审判决的违约金之外,***搜公司应否另行支付***公司逾期支付租金或逾期补齐保证金的违约金;第二,***公司应否退还***搜公司租赁保证金。

  关于焦点一,***公司上诉所主张的逾期支付租金或逾期补齐保证金的违约金与***搜公司提前解除合同的违约金均系基于***搜公司提前解除合同所产生。关于合同的解除原因,本案中,双方在签订合同前,已经就***搜公司将注册地址迁入租赁房屋问题进行沟通,签订合同时亦已明确***搜公司承租涉案房屋系用于办公,故双方对于***搜公司将注册地址迁至涉案房屋均有所预期,且根据在案证据材料,在***搜公司搬离前,双方一直就注册地址迁入事宜进行沟通,***搜公司要求将注册地址迁入涉案房屋系出于对工商行政管理法规的遵守,其在长时间无法将注册地址迁入的情况下要求提前解除《租赁合同》属事出有因。在此情形下,一审法院综合***公司损失、合同履行情况及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等本案具体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酌情确定***搜公司支付的两项违约金共计30000元,属合理裁量范畴,本院予以维持。对于***公司的该项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焦点二,***公司上诉主张***搜公司违约解除合同,故租赁保证金不应退还。就此,本院认为,双方合同明确约定了***搜公司已交纳的租赁保证金在扣除其应支付的剩余租金及违约金、损失赔偿金等之后若有剩余,则***公司应予以退还等事项,一审法院在判令***搜公司支付***公司的违约金、电费、恢复原状费用之后,判令***公司退还***搜公司租赁保证金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公司拒绝退还租赁保证金,缺乏合同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072元,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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