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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有限公司与赵××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作者:时间:2023-11-28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2253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科技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一审全部诉讼请求;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均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认定上诉人侵害被上诉人肖像权存在明显错误。首先,上诉人在公众号发表的《××××》文章转载自“×××”,文章内容也足以认定是为了维护赵××形象、行使自媒体舆论监督权而适当使用赵××肖像,并没有使用侮辱性言辞,丑化、贬损赵××肖像。而赵××作为公众人物,对于已公开发布的个人肖像照片被人适当引用,应当负有一定的容忍义务,不应构成侵权。其次,案涉文章对赵××在综艺节目的表现进行全方位诠释,通篇全是褒义,同样也是维护赵××合法权益的行为。引述内容是当时热点新闻,综合赵××历年表演经历及其个人在媒体平台发布的言论进行逐一综合分析,是通过一个热点新闻作为事件切入点向普通大众讲述老一辈艺术家对待工作的谦卑态度和对待家人的关爱态度,相当于是对赵××进行正面的形象维护,保护了赵××的合法权益。案涉文章明显看出上诉人是对赵××个人正面形象的宣扬,也是将普通大众的视角、审美、价值观拉回正轨。再次,上诉人也未利用赵××的肖像进行商业行为。从案涉文章的内容看,文章中除原文公众号二维码外,未见任何广告宣传用语、引导流量的商品介绍、链接等设置。而文章尾部附带上诉人公众号的二维码是所有微信公众号的运营惯例,该行为也并不能起到实际引流作用。进一步结合上诉人微信公众号的性质及其以往发布的内容来看,主要是为大众提供一些职场生活、新闻时事和理财副业资讯,案涉文章的内容与上诉人业务范围关联性较小。因此上诉人转载案涉文章,使用赵××肖像并无明显的商业属性和营利性质。最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条的规定,上诉人作为自媒体转载文章对热搜新闻进行点评,正确引导社会公众价值观是正常行使舆论监督权力,同时也维护了赵××的正面形象及合法权益。是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属于法律规定的不经权利人同意即可使用的范畴,是合理合法的,不应认定为构成侵权。二、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且上诉人无需致歉和赔偿损失。本案应当适用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九条和第一千零二十条的规定,但是一审判决却忽略本案中最重要的文章内容,断章取义,孤立认为文章中有赵××的肖像就是侵害其肖像权,进而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第一千零一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不应赔偿损失且无需公开道歉。上诉人的行为从正面宣扬了赵××的个人品质,却被一审法院要求向其道歉,明显违背民法的公平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赵××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经济损失,且案涉文章阅读量较低,影响范围有限,一审判决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请求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赵××辩称: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我方提交了2022年4月26日于IP360申请保全的证据快照、视频,证据显示上诉人在其微信公众号中使用被上诉人肖像图片吸引相关公众关注、阅读,推广上诉人广告服务,并且上诉人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使用赵××先生的肖像取得了授权。自然人的肖像权受法律保护,未经本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因此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侵犯了赵××肖像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不存在上诉人所称适用法律错误的问题。综上,我方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恳请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依法维持原判。

  赵××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科技公司即刻断开侵权链接,删除侵权肖像,终止侵权行为;2.判令***科技公司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向赵××公开赔礼道歉,要求:(1)致歉内容应包含本案判决书案号以及侵犯赵××肖像权的具体情节;(2)致歉版面面积不小于6.0cm*9.0cm(名片大小);(3)致歉时间不少于30天;3.判令***科技公司向赵××赔偿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50000元。一审庭审中,赵××确认***科技公司已停止侵权,并撤回第一项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赵××系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演员。***科技公司系微信公众号“×××”(微信号:×××)的账号主体。

  赵××分别于2021年9月24日、9月27日、2022年4月26日申请IP360证据保全,该快照、视频显示:1.涉案公众号“×××”于2021年9月24日1周前发布了标题为《××××》的文章,其中使用了赵××大量肖像照片,其中部分照片清晰度不高,尺寸较小。2.文章尾部有“×××”宣传插图、其他公众号二维码植入等。点击微信公众号主页中“带你赚钱”模块,显示“理财副业”“我的课程”等,点击进入“玩转大学”页面,有相关课程介绍、销售链接等。

  ***科技公司为证明其获益,提交微信公众号理财数据截图、测评收入汇总,主张微信公众号实际收益共计不足1500元。

  赵××主张律师费,并提交面额为5000元的律师费发票。

  一审法院认为,自然人的肖像权受法律保护,未经本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本案中,***科技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中使用赵××肖像图片吸引相关公众关注、阅读,推广***科技公司服务,***科技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使用赵××的肖像取得了授权,一审法院认为***科技公司的行为侵犯了赵××的肖像权。自然人的肖像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损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赵××要求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但***科技公司赔礼道歉的方式应与侵权的具体方式和所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一审法院综合考虑前述因素,依法确定赔礼道歉的具体方式。关于赵××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认为,赵××作为影视演员,其肖像已经具有一定商业价值,就其肖像被侵权产生的经济损失的判定,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因本次侵权行为造成的实际损失数额与***科技公司使用涉案肖像所获得的经济利益,***科技公司提交的收益数据,即使客观真实,亦不足以证明侵权行为的实际影响力,一审法院结合赵××的知名度、***科技公司主观过错程度、使用赵××肖像的数量、时间、用途、微信公众号影响力及市场因素酌情确定赔偿金额。赵××所主张的律师费证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如下:一、***科技公司在微信公众号“×××”(微信号:×××)中连续三日登载声明,向赵××赔礼道歉,致歉内容须经一审法院审核,逾期不履行,一审法院将依据赵××的申请,在一家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判决书主要内容,刊登费用由***科技公司负担;二、***科技公司赔偿赵××经济损失20000元;三、驳回赵××的其他诉讼请求。

  对于一审查明的事实,双方当事人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二审期间,经询问,上诉人认可曾收到被上诉人发送的律师函,直至本案一审起诉时,上诉人未删除案涉争议内容。

  本院认为: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许可,他人不得擅自使用肖像权人的肖像。本案中,根据庭审查明的情况,上诉人经营案涉公众号具有营利目的,与一般转载者相比,以营利为目的的公众号经营者在转载网络文章时应负有更高的内容审查义务。案涉文章中含有多张被上诉人的肖像照片,上诉人在既未取得被上诉人许可,也未对原文章内容进行必要审查的情况下径行予以转载使用,显然未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一审法院据此认定上诉人的行为侵犯了被上诉人的肖像权,并无不当,对此本院予以确认。关于赔偿损失部分,上诉人在接到被上诉人发送的律师函后拒绝采取措施以停止侵权行为,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八条的规定,上诉人主观过错较重,一审法院酌情判令上诉人承担2万元的损失赔偿责任不明显过高,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科技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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