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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青羊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

作者:时间:2024-03-14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1738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申请人于2023年10月13日申请仲裁,本委受理后,依法由仲裁员潘静适用简易程序,于2024年1月26日开庭进行了审理。 申请人、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庭审活动,现已审理终结区放申请人请求:1、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3年3月12日至2023年10月10日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40000元。2、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医疗保险待遇损失15168元。3、确认劳动关系解除。4、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3年9月29日至2023年10月6日法定节假日工资1500元。5、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生育保险待遇损失10620元。6、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失业保险待遇损失10620元。 被申请人答辩称:1、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担任副店长一职,且因《人股协议》的签署,其有准合伙人的身份,有权参与店铺经营的部分决策,负有一定的管理职权,其入职后未签订劳动合同,自身也有过错,被申请人不应承担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责任后果。2、对申请人第二项和第五项仲裁请求不予认可,未购买社保是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入职时协商一致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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