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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行政判决书

作者:时间:2024-03-14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1998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四川省XX公司(简称XX公司)因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16年6月8 日作出的商评字[2016]第 52842 号关于第 111XXXX5754号“九粮”商标(简称诉争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简称被诉裁定),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6年8月15 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通知被诉裁定的利害关系人刘XX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2018年1月16日,本院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计XX、刘X,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XX到庭参加了诉讼。第三人刘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本案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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