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原告A与被告B1、B2之间因合同纠纷提起诉讼。原告A主张与被告B1存在土地使用权购买关系,并要求返还已支付的款项及利息。被告B1主张与原告A及被告B2之间存在投资合作开发关系,而被告B2否认与原告A存在任何合同关系。
诉讼请求
原告A请求:被告B1返还款项人民币XX元。
被告B1支付利息XX元(暂计至2023年XX月XX日)。
被告B2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两被告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A与被告B1之间存在款项支付关系,但双方未签订书面协议明确款项用途。被告B1主张的合作投资关系因缺乏证据支持,法院不予认定。被告B2否认与原告A存在合同关系,法院认定原告A与被告B2之间未建立合同关系。
法院判决
判决结果:被告B1应一次性向原告A支付人民币XX元及利息(利息自2024年XX月XX日起按一年期LPR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
驳回原告A的其他诉讼请求。
诉讼费用
诉讼费用XX元,原告A负担XX元,被告B1负担XX元。
上诉权利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案件代理律师
原告代理律师:李敏(广东商达(惠州)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