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情况:原告在宅基地自建房屋,被告系没有资质的农村建筑工程队,双方协商后签订建房合同。在房屋建设过程中,被告要求增加工程款,原告称应按合同约定处理,不同意增加,双方发生争议,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等,被告主张其无资质,合同无效,不应承担违约责任。经法院审理,案涉房屋系农村自建房,楼高二层,不适用建筑法调整,双方的合同有效。 案件点评:根据根据《建筑法》第八十三条“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不适用本法。”之规定,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不受建筑法的调整。《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建质【2004】216号)第三条第三项“对于村庄建设规划范围内的农民自建两层(含两层)以下住宅(以下简称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设活动,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以为农民提供技术服务和指导作为主要工作方式。”之规定,农民自建的房屋,两层及两层以下不需要建筑资质,因此,双方签订的建房合同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有效合同。建议:根据房屋楼层,若二层或二层以下,不限制建筑施工对的建筑资质,可以选择农村建筑施工队。若超过二层,在选择建筑施工队时,要辨别有无资质,选择有建筑资质的施工队,否则,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效,一旦在建设工程过程中发生纠纷,不能有效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况且,若在房屋建设过程中发生人员意外事故,作为选任方也要承担相应的选任过错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