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时间:07:00-21:59 服务地区

刘晓强律师代理A(原告)诉B(被告)故意伤害罪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

作者:时间:2024-11-05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1192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例标题: 刘晓强律师代理A(原告)诉B(被告)故意伤害罪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

案件编号: (2023)晋0110刑初324号

基本案情:

  • 原告(A): 刘XX,男,1986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打工,户籍所在地山西省XX县人XX乡前X家庄村XX号。

  • 被告(B): 董XX,男,1967年5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打工,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XXX街X号院XX楼X单元。

2023年6月12日,B在太原市晋源区万国汽贸园南门外用胶皮棒戳了A的肩膀,引发口角。随后,B从附近车行拿来镐把对A头部实施打击,导致A头部受伤。经鉴定,A的伤情构成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

诉讼过程:

  • 公诉机关太原市普源区人民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对B提起公诉。

  • A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追究B的刑事责任,并赔偿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损失。

法院判决:

  • 法院认定B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

  • B需赔偿A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27782.34元。

  • 扣押在案的镐把1把,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 驳回A的其他诉讼请求。

代理律师: 刘晓强,山西君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判决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坦白从轻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侵权责任)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条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认罪认罚从宽处理)

判决日期: 2023年12月28日


律师
律师 已认证
  • 执业年
咨询律师
版权所有:IP属地:
技术支持:中华律师网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1192 昨日访问量:

中华律师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中华律师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