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本案涉及一起合伙协议纠纷,原告(化名:A先生)与被告(化名:B先生)及另一被告(化名:C先生)和原审第三人(化名:D先生)之间的合伙关系解除及合伙财产返还问题。A先生委托方小妹律师代理此案,最终法院判决支持A先生解除合伙关系的请求,但对合伙财产返还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背景】
A先生、B先生、C先生和D先生签订了一份《投资协议书》,约定共同投资成立一家企业。由于企业未能进行工商注册登记,四人形成个人合伙关系。合伙企业未能正常生产,且租赁的厂房已退租,A先生因此请求解除合伙关系并要求返还其出资的合伙财产。
【诉讼请求】
A先生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合伙关系,并由B先生和C先生返还其合伙财产份额人民币287500元,以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案件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合伙关系的解除以及合伙财产的返还。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四方签订的合伙协议后未能成立企业、未能正常生产,且租赁的厂房已退租,因此判决解除合伙协议,并判决B先生返还A先生投资款131300元,C先生返还A先生投资款43500元,D先生返还A先生投资款8700元。
B先生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合伙协议解除适当,但由于合伙财产尚未清算,合伙财产属合伙人的共有财产,在合伙终止时未经清算不能分割,因此撤销了一审法院关于返还投资款的判决,并驳回了A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结果】
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法院关于解除合伙关系的判决,撤销了关于返还投资款的判决,并驳回了A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A先生需负担部分诉讼费用。
【案件启示】
本案展示了合伙协议解除及合伙财产返还的法律程序和条件。法院在判决中强调了合伙财产的共有性质以及合伙终止时未经清算不能分割的原则。本案也为合伙协议的当事人提供了法律参考,明确了合伙关系解除的条件和合伙财产处理的法律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