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被告系生意上的朋友,被告与2019年从原告处采购一批白色水晶包200件,炫彩水晶包50件,共计2.5吨,价值2万元。原告通过微信和短信多次向被告讨要货款,被告迟迟不予履行。
因此原告委托山东骏博律师事务所程向玲律师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0000元及利息。
法院认为,被告从原告处购买水晶包,双方之间成立买卖合同关系,均应按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原告已提供货物,被告应按约定时间支付货款,被告未按约付款,构成违约。
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20000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依被告承诺,被告应于2019年3月16日付款,但被告未付,其自2019年3月17日起即应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因双发未未约定逾期付款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判令被告按照年利率6……向原告支付自2019年3月17日至货款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给付原告货款20000元及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