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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纠纷

作者:时间:2023-10-26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1899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山东XX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洪川,山东众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女士

被告:王先生

被告:徐某1

原告山东XX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女士、王先生、徐某1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山东XX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王先生、徐某1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女士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山东XX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支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45万元,支付利息、罚息34876.5元(利息罚息暂计算至2021年11月10日,此后利息、罚息以45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2.判令原告对被告徐某1抵押房产德州市优先受偿;3.判令三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及律师服务费15000元、保全保险费600元。事实和理由:2020年9月3日,被告徐女士、王先生、徐某1因资金需要与原告山东XX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双方对借款数额、期限、担保物等均作出明确约定,借款数额45万,借款期限12个月,年借款利率9%,按月付息,到期一次性归还本金。同日,被告徐某1就上述借款与原告签订了《最高额度抵押担保合同》,以被告徐某1名下山东省德州市房产做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2020年9月4日,原告依约向被告徐女士发放借款,被告归还利息至2021年6月25日。后被告未偿还本金及利息、罚息,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仍未履行还款义务。被告的违约行为已严重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特依法提起诉讼。

王先生辩称,是借款人徐某2向原告借款,各被告作为担保人,现在对于被告变成借款人,不清楚什么情况。而且借款金额45万元,年利息9%外,还有27000元手续费,当时打款后又转给了公司27000元,这也是事先没有告知各被告的。原告公司宋经理告知各被告是个担保协议,被告签字,手中也没有合同。

徐某1辩称,当时明确跟宋经理说,我们最多给徐某2贷款30万元,因为徐某2没有偿还能力,当时各被告签的是空白合同,说是担保协议,签字时上面没有任何内容和信息,原告说金额还没有审批出来,所以才没有填金额。另外,原告不应执行我的房子。

徐女士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

根据山东XX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及原、被告陈述,

本院认为,本案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山东XX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徐女士、王先生、徐某1签订最高额度授信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最高额度抵押担保合同均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情形,属有效合同。被告徐女士、王先生、徐某1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息,山东XX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的借款合同的诉讼请求,符合双方的约定,本院予以支持。山东XX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要求徐女士、王先生、徐某1偿还借款本金45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山东XX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主张的利息、罚息,根据借款合同约定,连续一期违约后利率上浮为执行利率的100%,借款逾期的,逾期利率为借款利率上浮166.67%,即为年利率24%,现山东XX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主张按年利率24%标准计算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山东XX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提交罚息利息计算明细表,截至2021年11月10日,徐女士、王先生、徐某1未支付逾期利息、罚息为34876.5元,对于2021年11月11日及之后的逾期利息、罚息,应以未还借款本金45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徐女士、王先生、徐某1实际清偿之日止。徐女士、王先生、徐某1未按合同约定偿还借款,山东XX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主张因本案支出的律师代理费、保全保险费由徐女士、王先生、徐某1承担,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山东XX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主张就徐某1抵押的房产优先受偿,符合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王先生、徐某1对其抗辩理由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被告徐女士未到庭亦未提交证据及质证意见,应承担放弃答辩及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徐女士、王先生、徐某1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山东XX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50000元;

二、被告徐女士、王先生、徐某1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XX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逾期利息、罚息34876.5元(截至2021年11月10日),嗣后逾期利息、罚息以45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

三、被告徐女士、王先生、徐某1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XX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15000元、保全保险费600元;

四、原告山东XX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对被告徐某1名下位于XXXX房产(不动产证书号:XXXXX)拍卖或变卖、折价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项至第三项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驳回原告山东XX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287元,财产保全费3520元,由被告徐女士、王先生、徐某1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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