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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破产,取回权人不依破产程序取回财产的纠纷案件

作者:时间:2023-02-20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695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济南A广告有限公司

本律师为原告A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B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A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一、请求依法确认存放于被告山东B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处的两套模具(第 1 套模具具 体外观为:上面有?单尺?、?6 个/模?、?广告牌?等书写字 样;第 2 套模具具体外观为:上面有?灯箱?、?新广告牌?书 写等字样,且模具内部有?AXXXX?等LOGO信息; ) 不属于被告山东B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属于原告济南 A广告有限公司的财产,并返还给原告。

二、请求判令原告 济南A广告有限公司自行取回上述两套模具,被告山东B 舜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予以协助配合。

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山东B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事实及理由:

原告济南A公司与济南B公司,模具厂商滕州市 C煤机配件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C公司)(丙方)签订《订 购合同》,约定由原告A公司向乙方B公司订购产品,由乙 方B公司为原告A公司制作泡沫包装;因生产泡沫包装需要用模具,经乙方B公司推荐,原告向丙方C公司订购模具,由丙方C公司为原告A公司制作模具。丙方C公司制作模具后,经乙方B公司指示将模具存放于被告山东B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住所地平阴县孔村镇碳素工业园区铝厂路东处,由被告用该模具生产泡沫包装。合同约定泡 沫包装的定金为 30000 元;模具的制作费为 33600 元。合同第四 条约定付款方式为:在每次交货前原告A公司安排支付乙方B公司货款金额的 100%,乙方B公司收到货款后安排备货.协议各方对其他权利义务等均进行了明确约定。合同签订后,双方如约履行了义务。原告A公司通过北京银行济南分行的账户分两次向乙方打款40000 元、23600 元。上述费用共计 63600 元,用于原告A公司向丙方C公司购买模具费和原告A公司要求乙方B公司制作泡沫包装的定金。双方一致合作至今年。2020 年 6 月 27 日,原告A公司因生产经 营需要,再次与C公司(出卖人)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一份, 合同约定:由出卖人C公司制作?铜牌/灯箱泡沫模具?一副, 合同金额为 35500 元。合同签订后,双方依约履行了义务。原告 A公司依约分别于 2020 年 7 月 1 日、2020 年 7 月 18 日分别通过北京银行济南分行的账户向C 公 司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账 户 转账 15500 元、20000 元。上述款项共计 35500 元,用于制作包装模具。因该模具亦是为生产泡沫包装使用,基于常年合作惯例,出卖人C公司制作模具后,依旧将模 具存放于被告B公司住所地平阴县孔村镇碳素工业园区铝厂 路东处,由被告B公司用该模具生产泡沫包装。2020 年 4 月 8 日,原告A公司(甲方)与被告B公司(乙方)签订《模 具使用保密协议》。协议第一条约定,甲方委托乙方加工生产包装 泡沫盒使用的模具。该模具是指甲方授权乙方生产并由甲方支付 模具费。乙方不得干涉甲方对模具的处置权。协议第二条第一款 约定,协议涉及的模具、产品造型及甲方提供的设计图纸和其他 资料中所包含的知识产权为甲方所拥有,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 得向任何公司和个人泄露,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 第二条第三款约定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严禁乙方使用本模具向除 甲方或甲方指定的客户以外的其他客户供货,否则由此产生的一 切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一律由乙方负责。第四款约定未经甲方书 面许可,严禁乙方将此模具提供给第三者生产,否则由此产生的 一切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一律由乙方负责。协议第三条约定如乙 方违反以上协议内容,使甲方及其客户损失的,甲方有权无条件 取消订单并要求退还 5 倍模具费用,而且乙方需承担甲方所有直 接及间接的经济损失。在上述《订购合同》、《工业品买卖合同》、 《模具使用保密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原告A公司得知自己 公司所有并放置在被告B公司的上述两套模具被平阴县人民 法院在(2022)鲁 0124 财保 16 号民事裁定书中查封,?查封、(扣 押)财产清单?中第 18 项 51 个成型模具及配件以及第 22 项 51套泡沫模具及配件均是原告A公司所有并放置在被告B 公司处,并由被告按照模具型号尺寸生产泡沫包装所用的。原告 A公司于2022年5月6日向平阴县人民法院提起案外人执行 异议,案件经过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执行异议二审,在执行异议 之诉二审庭审过程中,原执行异议之诉的被上诉人平阴县宝玉包 装材料有限公司(也即(2022)鲁 0124 财保 16 号案件的申请保全人)称在其诉被告山东B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 案中,案件已经撤诉,查封的涉案两套模具已经解封,原告济南 A广告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二审已失去意义。故二审承办 法官赵玉兰法官要求原告(执行异议二审案上诉人)济南A广 告有限公司尽快联系平阴县人民法院处理解封事宜。原告于庭后 联系平阴县人民法院保全法官李磊法官,平阴县人民法院于 2022 年 11 月 2 日作出(2022)鲁 0124 财保 16 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 ?解除对山东B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占有财产一宗的查封措 施。?原告A公司认为,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 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 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本案所涉上述两套模具始终 是原告A公司所有,基于上述《订购合同》、《工业品买卖合 同》、《模具使用保密协议》等合同规定,原告A公司只是暂 存至被告B公司处,故被告B公司并非该涉案标的物的 所有权人。被告B公司未取得涉案标的物的所有权,原告对 涉案标的物所享有的权利足以排除强制执行。故原告提出第一项

诉讼请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 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条规定,下列财产不应认定为债 务人财产:(一)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承揽、代销、借用、寄 存、租赁等合同或者其他法律关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二) 债务人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尚未取得所有权的财产;(三)所有权 专属于国家且不得转让的财产;(四)其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 属于债务人的财产。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 十八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 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但是,本 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原告认为,其基于对案涉两套模具的所有 权在执行异议之诉二审庭后要求被告山东B节能科技有限公 司返还上述两套模具时,得知被告已经进入破产程序,破产管理 人不同意原告取回案涉模具,并出具(2022)B破管字第 8 号 通知书,要求原告于 15 日内向平阴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原告 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出第二项诉讼请求。

综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中华人民共 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 第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 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查明事实,判如所请。

B公司辩称,一、2019 年 7 月 2 日签署的《订购合同》 中的乙方并非被告,根据该合同约定,乙方为济南B节能科技 有限公司。但被告名称为山东B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虽然名 称相似,但两公司之间没有母子公司或总分公司的关系,在法律 地位上属于完全独立的两个公司,分别均具有独立的法人人格。 因此就该套设备原告不应向答辩人主张。另外,原告主张 2022 年 7 月 7 号被告及法定代表人李智慧向原告出具了《关联公司情 况说明》,但是关联公司是否认定与答辩人是否承担责任并无直接 关联。原告主张《订购合同》所涉的模具均由滕州市C煤机配 件有限责任公司(后简称?C公司?)通过物流直接交付至被告 处,但并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案涉模具已存放于被告处。虽然原 告提供了C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但该证明属于证人证言, 按照证据规则,证人证言需要证人出庭方能作为证据使用。原告 提交的《工业品买卖合同》中,买受人一栏及盖章处均为空白, 并不能证明该合同是由原告前述。另外,该合同所附的转账凭证, 收款人为陈奎奎,根据被告查询,C公司股东等主要人员并没 有该收款人,被告对该合同及转账记录不予认可。二、本案已经 经过平阴县人民法院实体审理,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应当裁定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根据原告提交的(2022)鲁 0124 民初 1762 号 判决书,原告已经向平阴县人民法院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经过法院一审、二审的实体审理,虽然两个案子的被告不同,但 确是针对的同一个事实。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法院应当不 予受理。即便本案二审期间尚未作出判决之时原告申请撤诉,如 果原告选择撤回上诉,那么一审判决生效。如果原告选择撤回起 诉,则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原告就同一事实起诉,法院应 当裁定不予受理。因此本案事实已经经过法院实体审理,应当裁 定驳回。三、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模具存放于被告处原 告提交的两张照片中,无法认定案涉两套模具系与C公司合同 中约定的模具为相同的模具,无法证明模具具有一致性。原告提 交的由被告出具的《情况说明》中,在模具内部有?A XXXX?等字样。原告作为所有人应当提供相应证据证明。 综上,被告认为案涉的两套模具,原告应当提供相应证据加以证 明。且原告已经就相同事实向平阴县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法院裁定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原 告属于重复起诉。望法院依法裁判。

经审理本院查明:2019 年 7 月 2 日,原告济南A广告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与济南B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B公司)(乙方)、模具厂商滕州市C煤机配件有限责任 公司(以下简称C公司)(丙方)签订《订购合同》,约定就甲方向 乙方订购产品、甲方向丙方订购模具事宜,订立以下合同条款: 产品的信息及金额为泡沫包装的定金为 30000 元;模具的制作费 为 33600 元;付款方式为为在每次交货前甲方安排支付乙方货款 金额的 100%货款,乙方收到本合同 100%货款后安排备货。2019年 7 月 2 日原告A公司通过北京银行济南分行的账户分两次向乙方B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账户分别打款 40000 元、 23600 元。上述费用共计 63600 元。

本院认为,因引起本案纠纷的法律事实均发生在《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法释〔2020〕15 号) 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 求返还原物。本案中,原告A公司向B公司订购产品,由

B公司为原告A公司制作泡沫包装;因生产泡沫包装需要 用模具,经B公司推荐,原告向C公司订购了两套模具。恒 佳公司制作模具后,经B公司指示将模具存放于被告B公 司处,由被告用该模具生产泡沫包装。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交的《订 购合同》、《工业品买卖合同》、BC公司情况说明、B 公司及B公司关联公司情况说明等予以证实。现原告主张的 案涉两套模具为原告财产,被告应予返还,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应予支持。

对于被告主张的本案已经过实体审理,根据一事不再理的原 则,应当裁定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本院认为,(2022)鲁 0124 民 初 1762 号民事判决书已被(2022)鲁 01 民终 11608 号民事裁定 书予以撤销,故原告另行提起一般取回权诉讼,并不构成重复起诉。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三条、第 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八条,参照《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 定(二)》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存放于被告山东B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处的两套 模具(第 1 套模具具体外观为:上面有?单尺?、?6 个/模?、?广告牌?等书写字样;第 2 套模具具体外观为:上面有?灯 箱?、?新广告牌?书写等字样)不属于被告山东B节能科技 有限公司的财产,属于原告济南A广告有限公司的财产,被 告应予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给原告。

二、原告济南A广告有限公司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 内自行取回上述两套模具,被告山东B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予 以协助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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