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原告济南某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闫先生、山东某建材有限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6月5日立案。原告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支付剩余材料款66150元及利息损失,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主张,其为被告闫先生、山东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包的项目供应保温材料,共计91150元,已支付25000元,下欠66150元。被告山东某建材有限公司出具转账支票但未能兑现,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
判决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
被告闫先生、山东某建材有限公司欠原告济南某工贸有限公司货款总计66150元,分别于2023年9月30日之前支付3万元,余款36150元于2024年2月10日之前一次性付清。
原告济南某工贸有限公司放弃利息的诉讼请求。
若被告未按约定支付货款,则以未付货款金额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全部货款清偿完毕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违约金。
案件受理费1554元,减半收取计777元,由被告闫先生、山东某建材有限公司承担。
案件分析:
本案的关键在于确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及欠款事实。法院通过调解,促使双方自愿达成还款协议,明确了还款时间及金额,并对逾期支付的违约金计算方式作出规定。该协议既保障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又给予被告合理的还款期限,体现了法院在处理买卖合同纠纷中的调解作用。
律师点评:
本案中原告律师王言孝成功证明了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及欠款事实。律师点评指出,通过法院的调解,不仅解决了双方的纠纷,还避免了诉讼可能带来的时间和经济成本。此外,律师还建议当事人在签订买卖合同合同时,明确约定付款期限、违约责任等条款,以减少后续纠纷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