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原告张女士与被告张先生原系夫妻关系,并育有一女。双方因感情破裂,于2006年8月7日协议离婚,并由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同日,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被告张先生一次性支付原告张女士生活补助费10万元。后因原告放弃抚养权,双方于2007年5月23日签订变更子女抚养权的协议,约定将上述10万元作为孩子的抚养费。2022年,原告张女士以被告未支付离婚生活补助费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10万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
判决结果: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张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张女士负担。
案件分析:
本案的关键在于确认双方是否就生活补助费问题重新达成协议。法院通过审查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及变更子女抚养权的协议,认定原告在变更子女抚养权的协议中明确表示放弃被告支付的生活补助费,并将该款项变更为孩子的抚养费。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就生活补助费问题重新达成协议,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律师点评:
本案中被告律师王言孝成功证明了原告与被告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及变更子女抚养权的协议的有效性。律师点评指出,原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未能遵守诚信原则,试图通过诉讼获取重复赔偿,其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法院的最终判决支持了被告的答辩意见,体现了法律对合同履行的保护和对违约行为的制裁。此外,律师还建议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明确约定违约责任,以保障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