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原告王女士,一名济南华联超市职工,在2023年2月14日上午工作期间,被被告宋先生,山东某阿胶制品有限公司的驾驶员,推着平板铁推车撞倒,导致左侧第11肋骨骨折。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济南市市中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救治,后转入济南市第五人民医院治疗。原告因赔偿事宜与被告未达成一致,遂诉至法院,请求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共计15758.9元,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判决结果: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如下:
被告山东某阿胶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王女士医疗费3158.4元、误工费2687.6元,合计5846元;
驳回原告王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94元,减半收取计97元,由原告王女士负担61元,被告山东某阿胶制品有限公司负担36元。
案件分析:
本案的关键在于确认被告宋先生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以及被告山东某阿胶制品有限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法院通过审查原告提交的证人证言、监控视频、派出所出具的函件以及证人史女士的出庭陈述,认定被告宋先生在履行职务期间将原告撞倒,存在侵权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因此,法院判决被告德兴堂公司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律师点评:
本案中原告律师王言孝成功证明了被告宋先生在执行工作任务期间造成原告受伤的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要求被告山东某阿胶制品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律师点评指出,原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严格遵守约定,而被告未能履行合同义务,导致原告权益受损。法院的最终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体现了法律对合同履行的保护和对违约行为的制裁。此外,律师还建议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明确约定违约责任,以保障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