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原告于女士与被告张先生于2016年9月30日签订了《房产买卖合同》,约定张先生将其位于济南市槐荫区腊山南路1号世纪中华城二期安置房12号楼1单元502室的房屋(含地下室)以38.6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于女士。合同签订后,于女士依约支付了全部房款,并实际入住该房屋。然而,张先生一直未协助于女士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于女士因此将张先生及其配偶张女士,以及济南城中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中城公司)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合同有效,并要求被告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及支付违约金。
判决结果: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如下:
确认原告于女士与被告张先生于2016年9月30日签订的《房产买卖合同》有效。
城中城公司协助张先生将涉案房屋及储藏室产权登记至张先生名下,相关费用由原告于女士承担。
张先生在取得产权登记后六十日内协助于女士将产权转移登记至于女士名下,相关费用由原告于女士承担。
张先生向于女士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以38.6万元为基数,自2024年3月29日起至实际办证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计算。
驳回于女士超出法院核准部分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090元由张先生负担。
案件分析:
本案的关键在于确认《房产买卖合同》的有效性,以及被告是否应履行过户手续和支付违约金。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因此合同有效。原告已履行支付房款的义务,被告张先生应履行协助过户的义务。关于违约金,法院认为张先生逾期办证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但违约金过高,故调整为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计算。
律师点评:
本案中原告律师王言孝成功证明了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房产买卖合同》的有效性,并依据合同约定要求被告履行过户手续和支付违约金。律师点评指出,原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严格遵守约定,而被告未能履行合同义务,导致原告权益受损。法院的最终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体现了法律对合同履行的保护和对违约行为的制裁。此外,律师还建议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明确约定违约责任,以保障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