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吴律师代理的被告
案件基本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白XX通过金融公司认识被害人陈某,之后因为金融业务往来和陈某逐渐熟悉起来。2018年7月份至今,被告人白XX明知位于福州市马尾区的房产(该房产另外的共同持有人不同意抵押)已经无法办理房产解押抵押手续的情况下,仍以该房产解押抵押的名义,先后十余次骗取被害人陈某微信转账21400元人民币、现金1000元人民币,用于偿还自身在网络上小额贷款的欠款。
另查明,福州市马尾区房产持有人翟某系被告人白XX的母亲。翟某表示不知晓白XX要将该房产抵押或者出售的意愿,并表示该房产证的相关材料一直由其保管,未提供给被告人白XX办理过任何房产抵押或者相关业务。
裁判分析过程: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帮他人办理房产抵押贷款的事由,骗取被害人钱款224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至于庭审中被告人白XX的辩护人提出白XX有自首情节,经查,根据快安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以及被害人陈某陈述和被告人白XX供述,证实2018年10月3日,白XX系被陈某抓到并扭送至快安派出所的,并非二人碰面后,陈某通过手机报警,白XX在现场等待警察过来抓捕的。故辩护人的该项辩护意见依据不足,不予采纳。在量刑上,第一,被告人白XX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可酌情从轻处罚;第二,案发后白XX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陈某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减少相应刑罚量。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理由充分,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亦适当,予以采纳。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白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0月4日起至2019年4月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一次性付清。)
二、缴获的被告人白XX身上的玫瑰金色苹果6S手机一部、OPPO手机一部,予以折抵罚金,不足部分继续追缴,多出部分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