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吴律师代理的被告
案件基本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12月23日晚,被告人俞XX、陈某被害人谢某到福清市包厢喝酒。同日23时许,俞XX在征得谢某同意后,二人到侨XKTV8***房间内开房并发生性关系。随后,俞XX在未征得谢某同意的情况下,通过微信通知陈X到侨XKTV8***房间,让陈X与谢某发生性关系。接着,陈X来到侨XKTV8***房间,发现谢某酒后躺在床上睡觉,并询问俞XX其能否与谢某发生性关系,俞XX表示同意,陈X即脱光衣服,将睡着的谢某双腿分开,并戴上避孕套,准备将阴茎插入谢某的阴道,谢某醒来发现正准备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人并非俞XX,而是陈X,遂进行反抗。后俞XX、陈X逃离现场,谢某即向公安机关报警。
2019年12月24日,被告人俞XX、陈X在福清市侨X酒店楼下被民警抓获。2020年1月2日,俞XX、陈X的亲属分别赔偿被害人谢某人民币3万元、5万元,并取得谢某的谅解。
裁判分析过程: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俞XX、陈X具有未遂的减轻处罚情节和坦白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对被告人俞XX、陈X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被告人俞XX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辩护人柯XX、吴宝传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不持异议,希望法庭予以减轻处罚。
被告人陈X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辩护人林文法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不持异议,希望法庭予以减轻处罚。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俞XX、陈X犯强奸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均予以采纳。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俞XX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俞XX的刑期自2019年12月24日起至2021年6月23日止。)
二、被告人陈X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陈X的刑期自2019年12月24日起至2021年6月23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