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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X、王X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作者:时间:2021-02-02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1509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X、王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任X、王X及其辩护人关于盗窃数额是4300元不是6万元的辩解和辩护意见,经查,被害人称丢失6万元现金无充分证据证实,本院不予认定,盗窃数额认定为4300元。被告人任X、王X有盗窃犯罪前科,可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任X虽主动投案,但未如实供述,依法不能认定为自首。任X案发后赔偿被害人阮X7万元,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王X认罪,可酌定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该案已过追诉时效的辩护意见,经查,该案公安机关已经于2007年2月15日立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王X的辩护人称王X系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王X相较被告人任X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轻,但不属于从犯,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根据被告人任X、王X的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任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4月28日起至2019年4月2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王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4月26日起至2019年4月2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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