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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XX与被告陈XX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作者:时间:2024-04-24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2161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本院认为,本案系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陈XX驾驶

无号牌电动自行车在案涉事故中导致李XX受伤,经交警部门认

定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对李XX的损失承担赔

偿责任。经本院认定,李XX的经济损失为177453.87元,应由

陈XX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

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

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

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

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X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李增

兰因本起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177453.87元;

二、驳回原告李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

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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