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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XX环球(佳木斯)采矿设备有限公司)与B(XX煤电集团什林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实卖合同纠纷案

作者:时间:2024-11-05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2022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A): XX环球(佳木斯)采矿设备有限公司

  • 住所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XX区解放路XX号

  • 法定代理人:景XX,总经理

  • 委托代理人:许XX,江苏崇宁律师事务所律师;任律师,江苏崇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B): XX煤电集团什林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 住所地:山西霍州市XX街道办事处

  • 法定代表人:要XX

  • 委托代理人:刘晓强,山西君翔律师事务所律师;张玲玉,山西君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案件概述:A公司与B公司之间存在实卖合同纠纷。A公司向法院申请追加XX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山西文旅景区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请求在其各自抽逃出资的本息范围内,对B公司应付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案件事实与理由:A公司主张,B公司的股东XX煤电集团和山西文旅在2012年增资后,将资金转出至XX煤电集团XXXX煤矿,涉嫌抽逃出资。A公司请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追加霍州煤电集团和山西文旅为被执行人。

被告(B)辩称:B公司辩称,转款给XXX煤矿是正常且合法的债务偿还,XX煤电集团和山西文旅不存在抽逃出资的行为。

法院审查结果:经审查,法院认为XX煤电集团和山西文旅均实际出资,且该资金由B公司进行了使用,XX煤电集团和山西文旅并未将该资金转出抽逃,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抽逃出资情形。因此,A公司的异议请求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裁定结果:驳回A公司的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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