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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某、张某1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作者:时间:2024-07-15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1423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祝某、张某1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祝某

原告:张某1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朦朦律师,黑龙江金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

被告:李某1

 

原告祝某、张某1与被告李某1、李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祝某、张某1的法定代理人祝某及二原告的委托代理人 ,被告李某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被告李某1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祝某、张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二被告返还拖欠原告的工程款共计180000元;

2.本案产生的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祝某、张某1诉称的事实和理由:李某因与案外人张某长期从事光缆工程项目合作,拖欠张某工程款共计360000元,经张某与李某协商,李某的儿子李某1同意以其所有的车辆冲抵李某拖欠的180000元工程款,故2018年2月1日李某1与张某签订了抵账协议,协议中明确约定:李某1将车牌为黑×××**一台抵账给张某,抵工程款180000元。自2018年2月1日起,该车辆所有问题归张某负责,2018年2月1日前,车辆所有问题由李某1负责。工程总价360000元整,抵账后,剩余人民币180000元,现金支付。但二被告却迟迟不予支付。张某与祝某于2013年8月14日登记结婚,张某因电击事故于2021年7月30日意外死亡,祝某向二被告索要无果,故起诉到法院。诉讼中张某1(张某女儿)申请作为原告参加诉讼。

李某辩称,1.二原告起诉事实不真实不符合案件实际情况。2.李某1在抵账协议中的补签内容属于无权代理,且与事实不符,李某对此补签内容不予认可。3.原告诉讼请求理由不成立,李某没有拖欠张某180000元工程款。请求法院依法查明案件事实,依法驳回二原告各项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对祝某、张某1提交的证据一,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引起本案纠纷的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给付祝某、张某118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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