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本案涉及一起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原告(化名:A公司)与被告(化名:B公司)之间的合同履行问题。A公司委托方小妹律师代理此案,最终法院判决支持A公司的诉讼请求,确认B公司需支付剩余租赁费用及利息。
【案件背景】
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混凝土输送泵车租赁合同》,约定A公司向B公司提供泵车服务,B公司支付相应租赁费用。合同履行过程中,B公司未能全额支付租赁费用,A公司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请求】
A公司请求法院判决B公司支付拖欠的租赁泵费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和保全费。
【案件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B公司是否应支付剩余租赁费用及利息,以及王某是否构成表见代理,其签字确认的租费是否有效。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合法有效。B公司项目工地人员王某核对并签名确认的租费,构成对B公司的表见代理,符合合同中B公司指定专人负责确认和结算的约定。因此,B公司应支付剩余租费及利息。一审法院判决B公司支付A公司租费360660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和保全费。
B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B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除王某外的其他专人负责泵送确认和结算,且B公司已向A公司支付部分租费,认可A公司提供的泵车服务。因此,一审法院认定B公司应对王某签字确认的剩余金额承担付款责任,并无不当。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结果】
二审法院驳回B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B公司需支付A公司剩余租赁费用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
【案件启示】
本案展示了在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中,合同履行和代理权认定的重要性。法院在判决中强调了合同约定的专人负责确认和结算的效力,以及表见代理在合同履行中的作用。本案也为建筑设备租赁行业提供了法律参考,明确了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