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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韦某犯聚众斗殴罪一审,法院采纳律师的辩护意见最终判决缓刑

作者:时间:2024-03-26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1615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韦某,因本案于2017年11月某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转取保候审。

辩护人金凤飞,浙江月白律师事务所律师。

诸暨市人民检察院以诸检刑诉某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韦某等犯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4月某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16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7月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诸暨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韦某等,辩护人金凤飞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诸暨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7年5月某日许,马某与文某因某聊天软件上骂人一事发生口角,双方在诸暨市某处碰面,马某被文某等人殴打。马某被打后,纠集了被告人韦某等十余人,与文某等人相约在某处打架。当日23时许,被告人韦某等人随马某至某处后,对文某、王某某二人进行拳打脚踢殴打,造成王某某左颞部头皮血肿,多处软组织裂伤。

经诸暨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所受的人体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为证明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韦某无视国法,公然结伙在公共场所聚众斗殴,均系积极参加者,均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提请本院对被告人韦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

被告人韦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提出打架时其也准备上前去打,但因为其被挤到后面去了,没有打到对方。

辩护人金凤飞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韦某犯聚众斗殴罪的罪名和基本事实无异议,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韦某系初犯、偶犯,有正当工作,因听说其表弟马某被欺负才一时冲动,此次犯罪纯属偶然;2.被告人韦某主观恶性不大,人身危险性较小;3.从案发的事件、地点、人数来看,本案造成的危害后果比较小,没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请求对被告人韦某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的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伤势照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刑事判决书,证人证言,抓获经过,被告人韦某及同案犯的供述和辩解,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辨认笔录及照片,监控视频等证据所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无视国法,受他人纠集公然结伙在公共场所聚众斗殴,均系积极参加者,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系共同犯罪,依法应分别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韦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考虑其系初犯、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等情节,本院依法对其适用缓刑。辩护人金凤飞请求对被告人韦某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韦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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