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串通投标罪案

作者:时间:2023-11-13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510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郭律师代理的被告:李某某
  案件基本情况:

  南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单位楚雄华某某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因无水利工程项目投标资质,被告人叶某为使楚雄华某某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工程,在龙川江南华县重点河段治理工程(第一标段)等多个水利工程项目招投标过程中,被告人叶某通过被告人黄某某等人借用多家公司资质进行投标,并由被告人叶某找人统一制作投标报价,并采用贿赂等方式请托被告人叶某某、李某某为其借用资质公司在评标过程中提供帮助,被告人叶某某、李某某在多个工程项目评标过程中明知叶某借用多个公司资质参与投标,仍为被告人叶某借用投标的资质公司中标提供帮助,中标后工程由被告单位楚雄华某某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实施或转包等。
  被告人李某某的辩护人郭磊的辩护意见:一、对公诉机关指控李某某犯串通投标罪不认可,作无罪辩护,二、本案李某某不应认定犯罪。(一)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庭审中叶某明确陈述李某某、叶某某是帮不上忙的,并且在投标前也没有找过这两人;叶某在公安机关询问笔录中的供述也不能完全证明李某某犯罪的事实;(二)李某某没有参与叶某大量借用他人公司资质进行投标的过程,没有参与任何串谋评标标准和报价的制定,因此,李某某的行为不符合串通投标罪的犯罪构成,不应认定犯罪:(三)即使符合串通投标罪的构成要件,因本罪和李某某之前被判处的受贿罪属于牵连犯,应当择一重罪处罚,受贿罪和串通投标罪两个罪名中,受贿罪的处罚明显较重,而李某某已经因受贿罪受到刑事处罚,故本罪不应当重复处罚。(四)李某某存在自首或坦白情节,并且仅仅是在评分时提高自已对叶某公司的评分,并未真正起到作用,情节轻微,并未造成实际损害,不应当处以刑事处罚。
  裁判分析过程: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楚雄华某某公路桥梁有限公司在无水利工程施工资质的情况下,为了承揽水利工程项目,由其法定代表人叶某通过黄某某等人借用多家公司资质进行串通投标,损害招标人和其他投标人的利益,情节严重,被告人叶某作为被告单位楚雄华某某公路桥梁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法定代表人),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叶某某、李某某明知被告单位楚雄华某某公路桥梁有限公司没有水利工程施工资质,仍然在被告单位楚雄华某某公路桥梁有限公司借用多家公司资质进行串通投标水利工程项目中提供帮助,三人的行为构成串通投标罪。被告单位楚雄华某某公路桥梁有限公司、被告人叶某在侦查机关未掌握其犯罪事实的情况下,主动向侦查机关交代犯罪事实属主动投案,依法认定为自首,可以减轻处罚;被告单位楚雄华某某公路桥梁有限公司、被告人叶某、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因被告人叶某犯行贿罪,于2021年4月6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0元,故应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楚雄华某某公路桥梁有限公司、被告人叶某、黄某某、叶某某、李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对于公诉机关指控中对主犯、从犯的区分,本院认为,本案系单位犯罪,根据2000年9月.28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是否区分主犯、从犯问题的批复》中“在审理单位故意犯罪案件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可不区分主犯、从犯,按照其在单位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判处刑罚”的规定,本案可不区分主犯、从犯,应当按照被告人叶某、黄某某、叶某某、李某某在单位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判处刑罚。公诉机关对被告单位楚雄华某某公路桥梁有限公司、被告人叶某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叶某的辩护人连勇、蒋莉建议对被告人叶某适用缓刑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对被告人黄某某、叶某某、李某某提出的量刑建议不当,应当根据三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并综合考虑被告人叶某某、李某某因收受叶某等人的财物,已经被本院认定构成受贿罪而判处了相应刑罚的事实,对三被告人单处罚金较为恰当;被告人黄某某、叶某某、李某某的辩护人认为三人的行为不构成串通投标罪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对于被告人黄某某、叶某某、李某某的辩护人认为本案已经过了追诉期限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根据《刑法》第八十九条第二款“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的规定,虽然本案中的13起犯罪事实均是独立的犯罪,但是前12起犯罪都是每次犯罪以后,又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每次犯罪的追诉期限均应当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最后一起犯罪行为终了时间是2016年11月27日,而侦查机关对本案立案侦查时间是2021年1月7日,因此,本案并未经过五年追诉期限,故以上辩护人认为本案已经经过了追诉期限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认为三被告人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应当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
  裁判结果:
  一、被告单位楚雄华某某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犯串通投标罪判处罚金250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逾期未缴纳的,强制收缴);
  二、被告人叶某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撤销本院(2021)云2324刑初42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叶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0元”中的缓刑部分,数罪并罚,总和刑期二年十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3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扣除已经缴纳的100000元,还应缴纳300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逾期未缴纳的,强制收缴);
  三、被告人黄某某犯串通投标罪,单处罚金20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逾期未缴纳的,强制收缴);
  四、被告人叶某某犯串通投标罪,单处罚金18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逾期未缴纳的,强制收缴);
  五、被告人李某某犯串通投标罪,单处罚金15000元。撤销本院(20**)云2***刑初87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李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0元”中的缓刑部分,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和单处罚金合计11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扣除已经缴纳的100000元,还应缴纳150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逾期未缴纳的,强制收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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