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律师代理的被告人乔某某
案件基本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1月20日21时许,被告人乔某某在昆明市经开区洛羊街道办事处鸿运大道中铁联集昆明中心站捡到被害人赵某某的OPPO手机。当日至21日凌晨,被告人乔某某通过扫码支付的方式分四次从该部手机微信内向自己的手机微信账户转账共盗窃被害人赵某某人民币23923.9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乔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有抢劫犯罪前科。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8000元。据此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裁判分析过程: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应负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乔某某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有抢劫犯罪前科,本院酌情从重处罚。扣押在案的被告人乔某某vivo手机一部系作案工具,应予没收。公诉意见和量刑建议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采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注意。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乔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罚金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作案工具:vivo手机一部,予以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