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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某某与邱某某离婚纠纷

作者:时间:2023-10-26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1170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汪某某与邱某某均是二婚,结婚前双方各自均有孩子。由于双方以前就是同学,所以在见面后不久就领证结婚了。      婚后女方一直没有为家庭付出,所有的工资、包括男方给予的钱款等都给予了自己与前夫的孩子,同时春节期间也长期在前夫家过年。故双方经常以一些家庭琐事争吵,并时常动手扭打在一起,家庭矛盾日渐升级。      后女方作为原告向法院提出离婚,请求法院依法解除原告与被告的婚姻关系;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我们作为被告(即男方)的诉讼代理人,在法院组织调解下,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汪某某与被告邱某某自愿离婚;      二、登记在被告邱某某名下的夫妻共同财产浙******汽车归被告所有;      三、原告汪某某补偿被告邱某某15000元,款当庭履行;      四、原告汪某某放弃其余诉讼请求;      五、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汪某某负担。 【俞律师点评】      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双方婚后收入均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一方,除为了家庭日常生活外,应当取得配偶的同意后才可以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否则,该处分无效。      而本案中,男方调取了女方的银行卡和微信转账记录,并没有发现对方有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证据,故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减少当事人的损失,经得当事人的同意后同意法院主持的调解,避免了原告方分割被告方的夫妻共同财产(包括车辆、资金等),同时原告方向被告方当庭履行了15000元补偿。故当事人相当满意调解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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